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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
海门市人民法院在驻所支云科技审判庭
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进行了一审宣判
19名被告人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秦某甲
于年至年期间
先后在南通两家房屋征收服务公司
担任项目经理
任用被告人戚某某、华某某、王某、
叶某某、李某某等人
开展搬迁业务
被告人秦某甲
于年4月
注册成立南通某甲房屋征收服务公司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用被告人秦某乙、蔡某某担任项目经理
聘用被告人石某某担任会计
陆续聘用被告人戚某某等15人担任搬迁员
在年8月至年6月期间
为完成搬迁指标牟取经济利益
秦某甲纠集秦某乙等人结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实施搬迁动员谈判、组织搬迁房屋拆除等活动中
对朱某某、周某某等数十名搬迁户
采用聚众登门、贴身跟随、辱骂吵闹、
堵门拍窗、滞留住宅、干扰作息等方式
实施
寻衅滋事四十多次
对季某某、陆某某等三名被害人
实施
非法拘禁犯罪两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搬迁领域的恶势力集团犯罪
被告人秦某甲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秦某乙等17人均为主犯
被告人*某某是从犯
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被告人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追缴非法所得。
扣押在案的涉案资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一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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