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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6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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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将其拍摄的反应时事的照片发表于互联网后,报社未经其同意即在报道的时事新闻中引用该照片。但因著作权人将照片上传至网络时未进行署名,亦未对其系作者作出明确说明,致使报社无法在海量网络信息中确认真实作者。同时,因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真实,属于时事新闻,其未经许可引用照片的行为并未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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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系新华报业集团(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扬子晚报网的主办单位。韩X霖在洪泽论坛使用的网名为“伯霖”,级别为“课代表”。年11月,韩X霖拍摄了一幅照片。当日,韩X霖将照片命名为“洪泽最牛司机”并上传至洪泽论坛上,且在其所发的帖子中写道:这样的司机,难得啊!在百忙中还带孩子。四日后,《淮海晚报》A7版作了《洪泽“最牛”公交车司机边带孩子边开车》的报道,载明:年11月7日下午5点多,网友“课代表”在洪泽论坛上发表一篇名为“洪泽最牛司机”的帖子,并贴出一幅图片,图片中一位男子的腿上放着一个孩子,手握方向盘正在开车。

次日,《扬子晚报》A3版刊登了一篇题为《最牛公交司机开车时腿上躺熟睡儿子——淮安“最牛公交司机”被停工检查,昨通过本报向乘客道歉》报道,并配有韩X霖所拍的照片作为插图。该报道载明,此照片来源于淮安当地一知名网站,并注明了提供者为网友,同时,在该报道中标明了网友、公交司机、驾驶员的看法和态度等内容,亦附有编者附言“道一声辛苦,多一份关爱”。其中,“船闸卖鱼的”网友写道:“昨天下午大约1点钟左右,我坐公交车上班……刷卡过后抬头一看,吓了我一跳。男司机的腿上竟然躺着一个约莫1岁左右的小男孩!超猛啊,以前都是听说有女司机边开车边给孩子喂奶的,还以为是调侃捏造的,没有想到相似的一幕竟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我倒没为自己和车上的其他乘客担心,倒是担心这个孩子万一在刹车时伤着了怎么办?更绝的是,我快要下车的时候,这位大哥竟然又接起了电话,单手把着方向盘,还要照应腿上的孩子,我真的无语并震惊了!其他司机千万不要模仿啊……”

韩X霖以扬子晚报的报道对其创作作品的本意进行了歪曲,该行为属于恶意炒作。同时,扬子晚报的行为给其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停止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四十五万元、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扬子晚报辩称: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报网的主办单位,本报电子版和本报并不属于同一家单位,本报电子版在网络上使用“洪泽最牛司机”照片的行为与本报无关;本报使用该图片时,已指明了该图片由网友提供,而网友在网上发贴既未注明真实姓名,亦未注明该图片不得转载、摘编等其他任何限制性的使用规定,故本报对照片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本报的报道并未对韩X霖所称的创作本意进行歪曲,故不存在给韩X霖带来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的事实。故请求驳回韩X霖的诉讼请求。

新华报业集团未进行答辩。

著作权人将其拍摄的时事照片发表于互联网上,但未署名,致使他人无法确定照片真实作者。在此情形下,报社未经其同意引用该照片报道时事新闻的,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X霖的诉讼请求。

韩X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照片,并且传播了“船闸卖鱼的”发布的虚假信息,不构成合理使用;同时《扬子晚报》发行量大,传播范围广,侵权的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本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答辩称:其行为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故请求驳回韩X霖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韩X霖拍摄的反映公交车司机将熟睡的婴儿放置于腿上开车这一事件的照片,属于时事的范畴。韩X霖将该照片上传至网络并予以发表,虽然其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但社会大众对社会事件享有知情权,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涉案报道中使用涉案照片,有助于读者直观地感知这一社会事件,二者的使用行为属于报道时事新闻所必需。然而,《扬子晚报》的报道中还采访了当事公交车司机本人及其所在的公司,并不存在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又因网络传播的范围极广、传播的速度极快,网络用户的身份又具有虚拟性,要在短时间内在众多网络信息中确定一幅照片的真实作者是极其困难的。且时事新闻报道又具有时效性,所以不应苛求新闻媒体必须在确定照片的真实作者之后才能使用照片,否则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新闻知情权。因韩X霖在将涉案照片上传至网络时,在照片上并未进行署名,在其所发帖子中对其系作者亦未进行明确的说明。因此,《扬子晚报》在报道中未注明涉案照片的作者姓名而仅注明由网友提供,并无错误,并未不合理地损害韩X霖的著作权合法权益。同时,网友“船闸卖鱼的”的留言信息是否虚假,与本案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并无关联。综上,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属于合理使用,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亦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务院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年1月30日修订,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一条内容没有变更。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韩X霖诉扬子晚报、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著作权限制·合理使用(L)

()苏知民终字第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年12月1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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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程序

袁滔陈芳华罗伟明

韩X霖(原审原告)

扬子晚报(原审被告)

杨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霖,男,汉族,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01,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大庆中路润泽湖滨花园3幢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子晚报,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

负责人:刘守华,该报总。

委托代理人:刘孝浦,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管家桥65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浦,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X霖因与被上诉人扬子晚报、原审被告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中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X霖与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孝浦、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霖一审诉称:韩X霖笔名“伯霖”。韩X霖于年11月7日拍摄一幅摄影作品,内容为:洪泽一名公交车司机在不得已情况下将已睡着的孩子放在自己腿上跑了一趟车。韩X霖将该照片上传到洪泽论坛上,并命名为“洪泽最牛司机”。同时在帖子中写道:这样的司机,难得啊!在百忙中还带孩子。初衷是想让大家体谅公交司机的辛苦,表示对公交车司机的同情。年11月12日,在没有征得韩X霖同意的情况下,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其主办的《扬子晚报》及其电子版上刊登了题为“最牛公交车司机”的报道中擅自使用韩X霖的摄影作品,通过报纸公开发行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但没有向韩X霖支付报酬,也没有注明该作品的。更严重的是,该报道严重歪曲了韩X霖创作该作品的本意,恶意炒作,给韩X霖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停止侵犯韩X霖著作权的行为;2、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并向韩X霖赔礼道歉;3、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赔偿韩X霖经济损失4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4、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承担诉讼费元,公证费元,交通费元。

扬子晚报一审辩称:1、韩X霖并无证据证明对“洪泽最牛司机”的照片享有著作权,故韩X霖主体资格不适格。2、扬子晚报电子版和扬子晚报不是一家单位,扬子晚报网主办单位是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晚报电子版在网络上使用“洪泽最牛司机”照片与扬子晚报无关。3、扬子晚报对当事人司机进行了采访,仅是以照片作为配图,且指明了该图片由网友提供,而网友在网上发贴也没有注明真实姓名,也没有注明该图片不得转载、摘编等其他任何限制性的使用规定,故扬子晚报对照片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合理使用,没有侵犯韩X霖的著作权。4、扬子晚报的报道没有歪曲韩X霖所称的创作本意,因此不存在给韩X霖带来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的事实。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韩X霖的诉讼请求。

新华报业集团一审未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年11月,韩X霖在洪泽论坛使用的网名为“伯霖”,级别为“课代表”。韩X霖于年11月7日拍摄一幅照片。

同日,韩X霖将照片命名为“洪泽最牛司机”上传到洪泽论坛上,并在其所发的帖子中写道:这样的司机,难得啊!在百忙中还带孩子。年11月11日,《淮海晚报》A7版作了《洪泽“最牛”公交车司机边带孩子边开车》的报道,载明:网友“课代表”于年11月7日下午5点多在洪泽论坛上发表一篇名为“洪泽最牛司机”的帖子,并贴出一幅图片,图片中一位男子的腿上放着一个孩子,手握方向盘正在开车。年11月12日,《扬子晚报》A3版刊登了一篇题为《最牛公交司机开车时腿上躺熟睡儿子——淮安“最牛公交司机”被停工检查,昨通过本报向乘客道歉》报道,并配有韩X霖所拍的照片作为插图。该报道还明确照片,并注明由网友提供,并在报道中写明了网友、公交司机、驾驶员的看法和态度等内容。同时该报道还附有编者附言“道一声辛苦,多一份关爱”。

另查明,根据韩X霖提供的“伯霖”用户名、密码、相关的安全提示,可以进入洪泽论坛,并搜索到以网名为“伯霖”,级别为“课代表”发的帖子和“洪泽最牛司机”图片。

再查明,扬子晚报是新华报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扬子晚报网的主办单位为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6月9日,洪泽县公证处根据韩X霖申请,作出()淮泽证民内字号公证书对扬子晚报网等17个网站转载“最牛公交司机”的照片事实予以公证,并支付公证费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韩X霖系本案适格的原告

韩X霖持有本案争议照片的电子档,并根据韩X霖提供的“伯霖”用户名、密码、相关的安全提示,可以进入洪泽论坛,并搜索到以网名为“伯霖”,级别为“课代表”发的帖子和“洪泽最牛司机”图片,结合年11月11日《淮海晚报》A7版《洪泽“最牛”公交车司机边带孩子边开车》的报道,可以认定韩X霖所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洪泽最牛司机”照片是由韩X霖所拍摄,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可以就该照片主张权利,故韩X霖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扬子晚报主张“洪泽最牛司机”照片不是由韩X霖所拍摄,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扬子晚报使用韩X霖拍摄的“洪泽最牛司机”照片构成合理使用,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扬子晚报从网络中下载韩X霖拍摄的“洪泽最牛司机”照片,并在年11月12日A3版《最牛公交司机开车时腿上躺熟睡儿子——淮安“最牛公交司机”被停工检查,昨通过本报向乘客道歉》报道中使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扬子晚报使用“洪泽最牛司机”照片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判断作品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仅要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还要看该使用方式是否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未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为前提。本案中,扬子晚报在年11月12日A3版《最牛公交司机开车时腿上躺熟睡儿子——淮安“最牛公交司机”被停工检查,昨通过本报向乘客道歉》报道中使用了韩X霖“洪泽最牛司机”照片,其目的是为了报道“洪泽最牛司机”这一时事新闻。扬子晚报如不将这幅照片进行原样再现,社会公众就无法直观的感知“洪泽最牛司机”这一时事新闻内容,因此扬子晚报使用韩X霖拍摄的“洪泽最牛司机”照片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所必需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可避免地再现”的情形。韩X霖将其拍摄的“洪泽最牛司机”照片发表在洪泽论坛时没有署名,也没有注明不允许转载,其应当预见到其拍摄的照片会被其他用户下载并广泛传播。扬子晚报为了进行时事新闻报道从网上下载并在《最牛公交司机开车时腿上躺熟睡儿子——淮安“最牛公交司机”被停工检查,昨通过本报向乘客道歉》报道中使用该照片,该报道客观报道了“洪泽最牛司机”这一时事新闻,写明了网友、公交司机、驾驶员的看法和态度并附有编者附言“道一声辛苦,多一份关爱”,明确了公交车司机的辛劳,因此扬子晚报使用“洪泽最牛司机”照片与韩X霖对该照片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未损害韩X霖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超出报道时事新闻的必要限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实质要件。

其次,扬子晚报在使用“洪泽最牛司机”照片时,已经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中,韩X霖将“洪泽最牛司机”照片上传至洪泽论坛时并没有署名,也没有注明不允许转载,该照片经网民互动在网络中被反复转载。扬子晚报从网上下载并使用“洪泽最牛司机”照片时无法从网络海量信息中追寻到该照片的原始,也就无法表明。扬子晚报在报道中已注明该图片由网友提供,并尽可能对“洪泽最牛司机”照片的,因此扬子晚报已经尽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没有在“洪泽最牛司机”照片上指明,扬子晚报的使用行为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合理使用条件的规定,不构成对韩X霖著作权的侵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扬子晚报在《最牛公交司机开车时腿上躺熟睡儿子——淮安“最牛公交司机”被停工检查,昨通过本报向乘客道歉》报道中使用韩X霖“洪泽最牛司机”照片属于对该照片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韩X霖著作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新华报业集团在本案中亦不应承担责任。扬子晚报网的主办单位为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扬子晚报网是否侵犯韩X霖的著作权与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无关。韩X霖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韩X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韩X霖负担。

韩X霖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未经韩X霖同意,使用涉案照片,并且传播了“船闸卖鱼的”发布的虚假信息,不构成合理使用。而且韩X霖在将涉案照片上传至洪泽论坛时,已经对照片采取了保护措施,即在照片下方标注了“CanonEOSDDIGITALF4.01/60sISO”字样。2、《扬子晚报》发行量大,传播范围广,侵权的后果严重。

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二审答辩称,其对涉案照片的使用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韩X霖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1、《扬子晚报》涉案报道记载:“船闸卖鱼的”网友写道:“昨天下午大约1点钟左右,我坐公交车上班……刷卡过后抬头一看,吓了我一跳。男司机的腿上竟然躺着一个约莫1岁左右的小男孩!超猛啊,以前都是听说有女司机边开车边给孩子喂奶的,还以为是调侃捏造的,没有想到相似的一幕竟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我倒没为自己和车上的其他乘客担心,倒是担心这个孩子万一在刹车时伤着了怎么办更绝的是,我快要下车的时候,这位大哥竟然又接起了电话,单手把着方向盘,还要照应腿上的孩子,我真的无语并震惊了!其他司机千万不要模仿啊……”

2、韩X霖在将涉案照片上传至洪泽论坛时,照片下方标注有“CanonEOSDDIGITALF4.01/60sISO”字样。

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规定,其立法目的并非使,而是通过赋予,以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创作,促进更多高质量作品的产生和传播。因此,出于公共利益与社会*策的考虑,法律规定了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判断作品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并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是:

1、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事,是指最近期间国内外发生的*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本案中,涉案照片所反映的公交车司机将熟睡的婴儿放在腿上开车这一事件,即属于时事的范畴,《扬子晚报》涉案报道亦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涉案照片已由韩X霖于年11月7日上传至网络予以发表,虽然韩X霖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但社会大众亦享有对社会事件的知情权,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涉案报道中使用涉案照片,有助于读者直观地感知这一社会事件的情况,其使用行为属于报道时事新闻所必需。

2、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与该照片的正常利用并不冲突。

韩X霖上传涉案照片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网友理解、体谅公交车司机的辛苦。而《扬子晚报》在涉案报道中刊登这幅照片,特别是在该报道中附有编者附言“道一声辛苦,多一份关爱”,同样也是希望读者体谅公交车司机的辛苦,呼吁社会各界给予公交车司机更多的关爱,其与韩X霖上传涉案照片的目的相同。韩X霖认为,网友“船闸卖鱼的”的留言信息是虚假的,《扬子晚报》将网友“船闸卖鱼的”的虚假信息进行广泛传播,不属于合理使用。对此本院认为,网友“船闸卖鱼的”的留言信息是否虚假,与本案中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并无关联。况且,虽然《扬子晚报》涉案报道中引用了网友“船闸卖鱼的”的留言,但这只是针对网友留言的客观记录,《扬子晚报》的报道中还采访了当事公交车司机本人及其所在的公司,并不存在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3、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并未不合理地损害韩X霖的著作权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仍然需要注明、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等特殊情况除外。现实中,,其他网络用户进行复制、转载的现象十分常见。由于网络传播的范围极广、传播的速度极快,网络用户的身份又具有虚拟性,要在短时间内于海量网络信息中确定一幅照片的真实。而时事新闻报道又具有时效性,所以不应苛求新闻媒体必须在确定照片的真实,否则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新闻知情权。本案中,韩X霖在将涉案照片上传至网络时并未在照片上署名,亦未在其所发帖子中明确说明其是,所以《扬子晚报》在报道中未注明涉案照片的,是由摄影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方式的特性及时事新闻的时效性所决定的,并未不合理地损害韩X霖的著作权合法权益。

此外,涉案照片下方标注的“CanonEOSDDIGITALF4.01/60sISO”字样,指的是拍摄照片的相机型号及拍摄参数,并不能起到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该照片进行复制的作用,明显并非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专门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故韩X霖关于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破坏技术措施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在《扬子晚报》上使用涉案照片属于合理使用,其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本院亦需特别指出,扬子晚报、新华报业集团以及他人在经本院裁判已经知悉韩X霖为涉案照片,今后若再需要使用涉案照片,仍然应当根据具体使用方式,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使用,以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韩X霖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韩X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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