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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爆炸现场
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案事故
一审判决清单
序号姓名/职务处罚1张某某,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万元2吴某某、倪某某,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并处剥夺*治权利3杨某、耿某等4人,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9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陶某某等2人,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分别判处8年和6年有期徒刑5张某某,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有期徒刑4年6蒋某某以及另外5人,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和5名安全员判处5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7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分别被判处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8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某某等22名责任人判处4年至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某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判处7年6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人大代表、*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代表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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