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报告中,神阙律师团队对江苏省建筑业涉诉案件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就案件案由和纠纷原因等进行了统计分析(点击回顾)。
本篇报告,将以审判实务常见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思路为出发点,为建筑企业提供风险防控要点及合理化建议。
曾一度时期,很多建筑企业凭借早前的资质优势,依靠挂靠模式做大规模,但其弊端也暴露无遗。
建筑企业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接工程,因该工程引起的法律责任仍由被挂靠建筑企业承担;虽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后可向挂靠人追偿,但挂靠人通常实力都弱于被挂靠建筑企业,如无力承担债务、甚至“失联”,就会造成建筑企业巨额损失。
故,神阙所建议:
1、建筑企业应加强管理,不接受挂靠;在已有被挂靠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其当做自营项目严格管理,如:工程款收支必须经过企业办理,向项目部派驻财务、材料收发管理人员,加强项目部印章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控制与监管等。
2、建筑企业对挂靠人的实力和财力应进行充分考查,必要时要求其提供现金担保等,或要求企业内有实力的股东为引进的挂靠人提供担保,通过增加引入人的连带责任倒逼其尽到审慎义务,同时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承担责任后也能有效追偿。
3、建筑企业应按照直营项目的管理标准,加强对挂靠人的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审查义务,防止挂靠人与材料采购方串通,虚构或增加工程对外欠款,增加企业的隐性债务风险。
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承接项目以后,再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将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年最高院司法解释一,人民法院可将已收取的管理费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根据年6月江苏省高院最新颁布的解答意见,对于管理费不予支持;
因此作为总包单位的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远远高于预期约定的管理费。
故,神阙所建议:
1、总包单位应建立分包审查机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总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可以分包的范围和内容。
2、如总承包合同未有约定,总包单位应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意见后再行分包。
3、总包单位分包前,应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劳动分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等,严格审查其资质等级,以防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分包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从神阙所年、年经办的建筑企业涉诉案件分析,有诸多案件诉讼结果不理想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印章管理不善。
无论是总公司公章、项目部公章、分公司印章等,印章作为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建筑企业极为重要。尤其是对外签订材料及设备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法院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是否加盖建筑企业的印章,一般而言如加盖的,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如无加盖公章,则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故,神阙所建议:
1、严格保管公章,落实公章登记、审批制度。建议实行严格的印章保管、登记、审批制度,对公章使用实行一事一申请,申请之后方可用印,印章使用申请需实行书面登记制度,将加盖的文件书面备案或扫描件备案,以便公司对印章使用可追溯查询;同时根据公司内部岗位职权分工,设置审批层级和权限。
2、公章使用范围须明确。如因项目需要刻制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试验等科室章时,在印章上填加标注说明,如“此章仅限于工程技术联系或资料专用”、“不得用于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等字样,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试验章等科室章无标注说明的,应在加盖印章处作出备注,说明盖章效力所及范围。
3、一旦发现项目经理有乱加盖项目部印章嫌疑的,在项目完工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关系,同时销毁项目部印章并登报公示。
若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的签约资格,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不发生建筑企业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若发包方资信不良,而建筑企业又要大额垫资,可能导致工程款无法及时、安全回收。
故,神阙所建议:
1、签约之前,建筑企业应对发包方进行主体、资质及信用进行核查,包括审查营业执照、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质证照载明的主体是否与签约主体一致。
2、建筑企业应对发包方进行全方位尽职调查,包括资金实力、诚信档案、注册时间、股本到位、企业性质、银行信誉度等进行全面了解,通过裁判文书网、工商信息网等核查其涉诉案件情况,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推行建设部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相应担保,如要求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工程款支付承担担保责任,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很大的专业性,实践中诸多纠纷的产生,往往由于合同中约定不明,导致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建筑企业在签约时为了拿下工程,往往一味迁就发包方,即所谓的甲方强势条款,而后续一旦发生纠纷导致诉讼,一切回归合同条款,此时发现很多甲方强势条款,悔之已晚。
同时要注意,实践中往往签订多份合同,究竟以哪份为准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年2月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的变相降低工程款的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发包方或建设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变相降低合同价款,虽未直接在中标合同上进行修改,但属于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属于无效。
故,神阙所建议:
1、建筑企业在签约时应审查合同以下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竣工日期、质量约定、工程造价、结算付款等基本条款。
2、使用示范文本,仔细阅读通用条款,并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作出选择、细化,对结算条款从自身出发予以明确,确保及时收到工程款。
3、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并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审核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决策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4、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养成签收送达回执、及时签证的习惯,特别是有时限的文件资料和对己方有利的鉴证、决算送达、工期鉴证、材料价格鉴证等应当妥善保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约定固定总价条款,则当材料价格上涨、劳务工工资上涨时,建筑企业存在工程价款无法增加的风险。或固定总价的组成是按照整体报价下浮一定比例计算,则当发包方不按节点付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纠纷诉讼时,建筑企业主张的已完工工程价款将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同时还将按照合同约定下浮,而工程前期都是土建等利润低薄项目,后期才是装修等利润高项目,不平衡报价在工程整体完工后下浮才有利润空间,但若因发包方违约而中途停工,前期利润低薄,项目再下浮,则未违约退场的建筑企业将损失惨重。
故,神阙所建议:
1、建筑企业选用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价格时,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方式。
2、不轻易约定固定总价合同,尤其万以上的工程,除非对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走势和风险防控具备精准判断;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同时合同应约定材料涨价超过5%以上幅度可以据实调整造价。
3、履行固定总价合同,尤其合同约定下浮时,建筑企业应做好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及其他结算资料的签发与保存工作,确保己方按时完成工程进度,若发包方不按时支付进度款造成合同解除的,则由此确定违约责任在于发包方,进而请求法院按照定额结算保护自身利益。
发包方不规范支付工程款,包括直接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个人、按照项目经理指示支付给工程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项目经理私刻印章将工程款支走,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将导致建筑企业最终无法回收工程款。
故,神阙所建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必须打到建筑企业公司账户并注明具体账户,若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付项目经理个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法律责任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2、强制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由建筑企业委派项目监督管理员和财务人员,以合同、预算为依据,加强项目部资金流量监控,掌握资金使用动态,资金不能进入个人账户。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极强,人民法院往往借助于工程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解决专业性强的问题,一般有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工期鉴定三块,鉴于节约司法资源等,除非鉴定的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员缺乏资质等,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法院一般通过补充鉴定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因此,当对鉴定单位资质、鉴定意见等有意见的时候,不直接以代理人身份去提,换一种方式,如申请专家证人等方式可能效果更佳。
故,神阙所建议:
1、对于人民法院选任鉴定机构进行摇号时,建筑企业首先要从涉案工程价款审查,万元以上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从甲级鉴定机构中摇号选任。
2、在鉴定过程中,要让己方工程技术人员与鉴定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保证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全部工程量及施工过程都能为鉴定人员所知悉,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3、一旦对鉴定结论有意见,首先应征求工程专家的意见,如鉴定结论确存不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申请同级别或高级别工程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列席,将利于己方的意见讲解给法庭听,从而获得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机会。
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实际施工方生存利益以及鼓励建筑行业发展、创造社会财富,同时也是为了督促实际施工方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法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但6个月的起算点此前一直存在争议,
年2月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统一起算标准,以发包方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故,神阙所建议:
1、在主张工程款时,应及时主张优先权。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因未及时提出行使优先权,而导致优先权丧失,最终导致工程款丧失实现可能性。
2、明确拒绝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要求,除非发包方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可以放弃此前也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年2月最高院司法解释二规定,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发包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社会飞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通过挖掘大数据背后的信息,找到其中的发展规律,从而防范风险,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预判。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致力于运用大数据思维为各企业保驾护航,分析研判各个行业领域的主要法律风险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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