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21日上午9时,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审理,王某诉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次开庭被廷误1个月,此前,因原告王某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被蹲守在法院门口的被告,考核部门,韩某、王某、腾某,拦截,发生了人为性制造的不可抗力事件。#滨海县人民法院#
本次开庭,为避免再次发生人为性不可抗力事件,王某特派家属与其随同,另滨海县公安局在开庭前联系王某,并派出两名特警全程安保,直至庭审结束。
庭审中,原告王某,对被告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与考核管理条例》、及在劳动仲裁提交的《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证据一一当庭作出其证明目的,其中对证据一和证据二作出了反驳其无效的证明目的,和反驳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对证据1,原告19年拍摄保存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与考核管理条例》、《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告当庭发表证明目和反驳意见,表示,证明被告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与考核管理条例》、《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决议》非法无效,具体有:
1、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
2、被告没有发放行为规范与考核管理条例中12.6项所谓的员工手册;
3、滨劳人仲字[]第号仲裁决书认定,被告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没有事实和规章依据。
4、属于一非法无效的叉车工行为规范与考核管理条例,其中叉车将绿色地面划伤,或刹车痕迹的条款重复内容达10多条,在其附属条款中,以“以违反其他事项,情节与上述相当者。”存在随意侵害员工的切身利益。
5、被告利用非法的行为规范与考核管理条例代替劳动合同。
对证据2,《员工调薪申请表》证明自年1月26日和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总经理韩正东及李文明厂长书面约定调整后工资/每月,并约定3月份生效的事实理由如下:
1、滨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对员工调薪申请表的申请加薪的审批程序,存在查明事实不清。
2、结合本案的证据9和证据10可知,被告主管韩正东,抖音号称贝勒爷曾在评论区与原告辩论时,承认领导也同意帮他(原告)再加工资,并承认此前已加过三次,即该调薪申请表就是第三次加薪,约定3月份生效,是其真实意义表示。
3、该员工调薪申请表,在2月7日被告主管副总,韩正东和李文明签字确认后,同时韩正东要求调薪申请表由李文明送企管部,结果在本案的劳动仲裁中,被告以没有得到总经理签字同意为由否认员工调薪申请表效力,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就员工调薪申请表曾流转至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拒绝签字或没有总经理签字无效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在5月27日被告发3月份工资这天,原告经财务调查发现没有原告的调薪申请表,工资没涨后去了被告的企管部查询,结果仍然扣押在被告的企管部,被告的企管部吴经理在拿给原告时,对原告说,“拿回找韩二爷。”即被告的主管韩正东。
5、原告取回调薪申请表后就工资未涨一事,再次联系被告主管韩正东,韩正东以暂不符合条件为由(见补充证据B1),以5月份其表弟发工作群的原告上班时间请假被拍的视频为由,牵址到3月份生效的员工调薪申请表,引起原告的不满,在沟通无果的情形下,原告立即停止工作,随后原告就此事请人帮忙协调,曾至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6、后在5月31日原告电话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电话中被告法定代表人说,“谁跟你谈的,找哪个,并要求原告找韩二爷。”(韩正海之弟韩正东)进一步证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正海早就直接授权其弟韩正东与原告约定加薪申请一事的事实。
7、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员工调新申请表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字无效,或证明不同意加薪的相关证据,或者证明这份加薪申请表约定的3月份生效前是否流转至人事部和总经理办公室,证明被退回不同意加薪的相关证据,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依法必须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证据3,《